上海最高院再审:再次确认老古文化专属使用权

关于南怀瑾先生著作权认定的严正声明

  2020年4月26日,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古公司」)注意到网络上在传播《关于南怀瑾先生著作权归属之公告》一文(以下简称「不实公告」)。该不实公告严重扭曲法院裁判原意,已严重影响了老古公司及关联方的声誉,为停止误导大众、以正视听,现就南怀瑾先生著作权认定之法定事实,严正声明如下:
  1977年,南怀瑾先生创办老古公司,以发扬传统文化中的精髓为其宗旨,出版发行各类著作。四十多年来老古公司一直坚持整理出版并独家首发南怀瑾先生著作,肩负着中流砥柱以正视听之使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书》「据此老古公司享有涉案南怀瑾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许可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上海老古公司可收取涉案出版合同项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及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556号《民事裁定书》「老古公司获得的专属使用权」等均明确认定老古公司享有南怀瑾先生作品的许可使用权。老古公司及其关联方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相关授权方均有权使用南怀瑾先生作品。
  特作澄清,请公众知悉,停止相关传播行为,老古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方全部法律责任的合法权利。
  老古公司对读者朋友、合作方及关心老古公司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老古公司将秉承南怀瑾先生遗志,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贡献力量!
  特此声明。

委托人: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黄成方律师
穆欣欣律师
2021年4月27日